(2011)温永岩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永岩商初字第101号原告:潘某某。被告:鲍某某。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受理的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玉喜代理审判员 戴本顺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