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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永岩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永岩商初字第101号原告:潘某某。被告:鲍某某。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受理的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玉喜代理审判员  戴本顺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