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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法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10150元(含执行费15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财产的给付义务。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西民一终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