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法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10150元(含执行费15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财产的给付义务。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西民一终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