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中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义德源钢材经销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义德源钢材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中民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吉林市义德源钢材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义德源钢材经销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吉中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遂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吉中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张宝忠代理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