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桂林市天力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与段丽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天力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段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天力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执行人段丽琴。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天力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桂市民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丽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段丽琴的存款划入我院账户内,并支付申请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桂市民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