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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少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巴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少民初字第6号原告张某。被告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仙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新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