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少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巴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少民初字第6号原告张某。被告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仙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新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