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潍商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涛涛与都荣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涛涛,都荣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商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涛涛。委托代理人李长兴,潍坊市寒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荣元。上诉人陈涛涛因与被上诉人都荣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涛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涛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海涛助理审判员 孙 涛助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