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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潍商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涛涛与都荣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涛涛,都荣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商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涛涛。委托代理人李长兴,潍坊市寒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荣元。上诉人陈涛涛因与被上诉人都荣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涛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涛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海涛助理审判员  孙 涛助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