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姚某某、姚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姚某某,姚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史某某。委托代理人:汤某某。被告:姚某某。被告:姚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姚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三被告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在2,500,000元内),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姚某某、姚某、陈某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在2,500,000元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