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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惠春燕与王小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惠某某,女,生于1979年3月,汉族,居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汉族,居民。原告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惠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恩龙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