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炳云与曹宁洋、林微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炳云,曹宁洋,林微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2.2.28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王炳云。被执行人:曹宁洋。被执行人:林微妙。申请执行人王炳云与被执行人曹宁洋、林微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制作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制作的(2011)浙温商终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110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2年2月28日止,被执行人曹宁洋、林微妙欠申请人王炳云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情况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