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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义乌市××纸××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义乌市××纸××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37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施某某。被告:杨某。被告:义乌市××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号。法定代表人:杨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义乌市××纸××有限公司、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某所有的坐落于嘉兴市万盛家园23幢102号的房产并冻结被告杨某、义乌市××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杨某所有的坐落于嘉兴市万盛家园23幢102号的房产。二、冻结被告杨某、义乌市××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