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广西康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玉林市丰顺水泥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康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玉林市丰顺水泥制品厂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9号原告:广西康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灵路30号宏腾苑2栋2单元602室(注册地址南宁市安宁街道办事处北湖村委会二队龙胆地)。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正亚,该公司职员。被告:玉林市丰顺水泥制品厂,住所地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新桥镇阳岗村。法定代表人:周祖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康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丰顺水泥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康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康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康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康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余款29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西康居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胡桂全代理审判员 盘 佳人民陪审员 蔡穗南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