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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民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桐华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桐乡市桐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新生妙智。组织机构代码:70444648-1。法定代表人:黄锦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松根,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屠祖良,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桐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901553-8。法定代表人:郑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蒲峻麟,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桐乡市桐华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89元,减半收取1394.50元,由上诉人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嘉雄审 判 员  褚 翔代理审判员  毛 彦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