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浦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02-07

案件名称

营润与马慧居间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润,马慧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浦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营润,男。被告马慧,女。原告营润与被告马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太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营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营润诉称,原告系南京市浦口区**房产信息中心业主。2010年3月原告居间介绍了浦口区泰冯路**号1-5幢2单元603室房屋给被告,同年3月26日被告作为买方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居间费用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当日,卖方将居间费付清,但是被告以所带钱款不够为由,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居间费2000元,过户时付清。此后,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自行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所欠2000元至今未付。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居间费2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马慧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营润系南京市浦口区**房产信息中心业主。2010年3月26日,经原告居间介绍,被告马慧与案外人孙成刚、李清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约定:孙成刚、李清将坐落于浦口区泰冯路**号1-5幢2单元603室房屋出售给被告马慧,房屋价款为610000元;居间费用14600元,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在签订契约时一次性付清。同日,被告马慧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浦口区宇润房产公司居间费人民币2000元,在过户时付清。庭审中,原告陈述,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没有通过我方,而是直接与卖房人办理,此外,被告并没有把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是直接过户给了他人;后来,我们多次与被告联系催要居间费2000元未果。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欠条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营润与被告马慧之间的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因被告马慧拖欠居间费,引发诉讼,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营润主张被告马慧给付居间费2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营润居间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太如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