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民初字第5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程某某等与祝某某、毕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石某某,祝某某,毕某某,郑甲,郑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龙民初字第535-1号原告:张某某。原告:程某某。原告:石某某。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祝某某。被告:毕某某。被告:郑甲。被告:郑乙。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某、程某某、石某某与被告祝某某、刘贵生、毕某某、郑甲、郑乙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贵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贵生起诉的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程某某、石某某撤回对被告刘贵生的起诉。审 判 长 金 丛审 判 员 郑国友人民陪审员 朱成宗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赛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