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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民初字第5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程某某等与祝某某、毕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石某某,祝某某,毕某某,郑甲,郑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龙民初字第535-1号原告:张某某。原告:程某某。原告:石某某。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祝某某。被告:毕某某。被告:郑甲。被告:郑乙。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某、程某某、石某某与被告祝某某、刘贵生、毕某某、郑甲、郑乙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贵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贵生起诉的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程某某、石某某撤回对被告刘贵生的起诉。审 判 长  金 丛审 判 员  郑国友人民陪审员  朱成宗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赛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