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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廖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东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冒名),成年,具体身份不详。2009年5月2日因介绍卖淫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1)374号起诉书指控��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年1月19日公诉机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同年2月10日经公诉机关申请,决定恢复审理,并于201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在宁波市火车东站对面停车场内,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净重12.7197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邬某,交易成功后即被民警当场抓获,毒品和毒资同时被查获。经鉴定该包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毒品上交清���,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邬某、郑某、包某、高某、廖某、李某、黄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尿样检测报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在宁波市火车东站对面停车场内,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净重12.7197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邬某,交易成功后即被民警当场抓获,毒品和毒资同时被查获。经鉴定该包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以证明:1.证人邬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了2011年3月29日,其经过事先电话约定,在宁波火车东站对面停车场西北角向被告人廖某购买了约13克冰毒,并付给了廖某人民币6000元,之后廖某被当场抓获的事实;2.证人郑某、包某、高某的证言,证实了2011年3月29日,公安民警根据举报人的线索,在宁波火车东站对面停车场西北角进行了布控,看到被告人廖某来了后给邬某一包东西,随后邬某把事先准备的做了记号的6000元人民币给了廖某,于是公安民警上前当场抓获准备要离开的被告人廖某,从其身上搜出做了记号的6000元人民币,并从邬某身上查获廖某贩卖的毒品一包的事实;3.毒资、毒品、手机的照片,证实了用于交易的人民币、毒品和犯罪工具手机的情况;4.预收(暂扣)款票据、暂扣物品专用票据,证实了用于毒品交易的毒资、毒品、手机被暂扣的事实;5.毒品上交清单,证实了缴获的毒品已上交宁波市禁毒办的事实;6.通话清单,证实了被告人与证人邬某之间为了交易毒品进行电话联系的事实;7.证人廖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了本案被告人冒用他人“廖某”的身份的事实;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人的劣迹情况;9.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了被告人廖某贩卖的可疑晶体一包净重12.719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事实;10.被告人廖某的供述,证实了2011年3月29日,其在宁波火车东站的停车场内卖给邬某一包毒品并收了6000元人民币的事实,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且贩卖甲基苯丙胺12.719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毒品12.7197克及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新亮人民陪审员  陈冬辉人民陪审员  蔡子慧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周黛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