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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临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詹某与临安××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临安××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临民初字第148号原告詹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临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湖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受理原告詹某诉被告临安××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经查,被告临安××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因此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詹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睿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