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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岱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舟山市船舶设计所、郑应法与舟山市三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陈建军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船舶设计所,郑应法,舟山市三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陈建军,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西信用社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商初字第49号原告舟山市船舶设计所。负责人郑应法。原告郑应法。被告舟山市三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明。被告陈建军。被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西信用社。负责人沈念慈。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船舶设计所、郑应法诉被告舟山市三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陈建军、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西信用社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撤回缓交诉讼费申请,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钟 芳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钱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