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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兰某某,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铁电气化局西铁工程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双田,。被告田某某,男,1971年9月21出生,汉族,职业、本院在审理兰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兰某某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天宏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