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翟培文与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南樊二村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培文,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南樊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翟培文。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南樊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平均,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受理原告翟培文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南樊二村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原告翟培文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培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康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