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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秀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应明与广西雅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雅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明,广西雅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雅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秀民初字第98号原告李应明。被告广西雅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负责人杨报,经理。被告广西雅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报,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惠,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明与被告广西雅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桂林分公司以及李志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应明于2012年2月17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事由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明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6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30元(原告李应明已预交),由原告李应明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玮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