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古某某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古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599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2年9月7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周保前,四川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某某,男,生于1973年6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古某某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贺 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