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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三初字第015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耿俊玲诉朱胤龙、李宇、赵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俊玲,朱胤龙,李宇,赵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三初字第01570号原告耿俊玲,女,汉族。被告朱胤龙,男,汉族。被告李宇,男,汉族。被告赵林,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俊玲诉被告朱胤龙、李宇、赵林股权转让纠纷发回重审一案中,原告耿俊玲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俊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8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耿俊玲减半承担。审判长  王海峰审判员  王朝阳审判员  李 南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