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柯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浙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保字第21-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衢州市××号。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八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80万元财产(保全价值48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80万元财产(保全价值48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 群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新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