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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浙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保字第21-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衢州市××号。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八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80万元财产(保全价值48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80万元财产(保全价值48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 群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新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