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嵊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沈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嵊保字第2号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沈某某。申请人刘某因要求被申请人沈某某归欠借款12万元,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沈某某在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山信用社的名下帐号为62×××0852×××41的帐户内的人民币12万元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刘某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某某在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山信用社的名下的帐号为62×××41的帐户内的人民币120000元。申请人刘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裘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