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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广晨与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文华药店、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晨,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文华药店,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王广晨。委托代理人梁桂天。委托代理人韩非。被告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文华药店,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文华大厦西座首层101号。负责人占文禄。被告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深惠爱联段398号二楼西侧A。法定代表人占文禄。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建忠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盛冰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