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广晨与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文华药店、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晨,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文华药店,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王广晨。委托代理人梁桂天。委托代理人韩非。被告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文华药店,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文华大厦西座首层101号。负责人占文禄。被告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深惠爱联段398号二楼西侧A。法定代表人占文禄。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建忠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盛冰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