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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翠红、刘青杰等与衡水市桃城区平贵铁钉加工部、姚平贵等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吴翠红。申请执行人刘青杰。申请执行人陈黑妮。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平贵铁钉加工部。负责人:姚平贵。被执行人姚平贵。被执行人姚平忍,系姚平贵之妻。衡水市桃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区劳仲裁字第11号劳动仲裁裁决书、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丧葬补助金12849.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825元,以上共计40085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平贵铁钉加工部、姚平贵、姚平忍在银行的存款40085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正甫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少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