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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于民二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盖鑫与沈阳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盖鑫;沈阳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二初字第377号原告:盖鑫,女,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周庆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冲,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盖鑫诉被告沈阳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旭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