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民一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郑宏武与安徽省繁昌县新港宇航装卸队、孙福兵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武,安徽省繁昌新港宇航装卸队,孙福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一初字第00200号原告:郑宏武,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钱广富,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繁昌新港宇航装卸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78491868-7。法定代表人:吴本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波,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水恒光,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福兵,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郑宏武诉被告安徽省繁昌新港宇航装卸队、第三人孙福兵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郑宏武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宏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郑宏武承担。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