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亚平与马伟宗、戎叶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平,马伟宗,戎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023号申请执行人陈亚平,农民。被执行人马伟宗,农民。被执行人戎叶波,农民。本院在执行陈亚平诉马伟宗、戎叶波(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2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亚平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马伟宗、戎叶波尚欠申请执行人陈亚平借款20000及相应的迟延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0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