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与人身损害赔偿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李奕德,李奕磊汉族,赵先兰,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0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男。委托代理人胡瑞华,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奕德,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奕磊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先兰,女。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法定代表人魏武,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都天兴,山西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雪玲,女。上诉人李永、李奕德、李奕磊、赵先兰、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五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永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瑞华,上诉人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及其委托代理人都天兴、刘雪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五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瑞代理审判员 王振中代理审判员 杨利兵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