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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泰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蔡甲、祝某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蔡甲,祝某某,施某某,蔡乙,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泰商初字第170号原告:俞某某。被告:蔡甲。被告:祝某某。被告:施某某。被告:蔡乙。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蔡甲、祝某某、施某某、蔡乙、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董某某所有的位于泰顺县××××203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要求对被告董某某所有的房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董某某所有的位于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b12幢203的房产(产权人董某某,所有权证号01a009144,共有权人祝培荣,共有权证号01a005342)。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为锡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