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滨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滨民初字第55号原告郑某甲。被告蒋某。原告郑某甲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倪晓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被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5月因工作原因相识,于××××年××月在温州市登记结婚,婚后多年未生育。2009年5月被告通过体外受精胚胎技术怀孕,于2010年3月生下双胞胎儿子郑某乙、郑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差异很大,特别是性格不合,双方多次发生激烈争吵。原告于2010年8月搬离滨江区锦绣江南家中,独自一人租住于滨江区联庄2区。分居期间被告也没有过问过原告的情况。原告于2010年8月至10月多次提出协议离婚,并于2011年3月提出离婚诉讼,但被告都不同意离婚。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二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人;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房产一套为杭州市拱墅区圣都公寓1-1-1302,一套为杭州市滨江区锦绣江南2-1-801,价值共2900000元,汽车浙a×××××一辆,价值60000元)。被告蒋某辩称:我并不想离婚,来法院也很无奈。小孩现在也很小,离婚若两个孩子分开,对孩子的成长也不利。原告郑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户口本,证明原、被告与婚生子的父母子女关系。3、圣都公寓房屋所有权证、锦绣江南房屋公积金借款合同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4、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信息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5、(2011)杭拱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已于2011年3月提起离婚诉讼。以上证据均为复印证。被告蒋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亦未举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并确认其证明效力。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5月相识,于××××年××月××日在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通过体外受精胚胎技术于××××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郑某乙、郑某丙。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等原因产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8月搬离锦绣江南家中,现在外租房居住。原告于2011年3月向杭州市拱墅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2011)杭拱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次离婚诉讼系原告第二次提出。另查明,婚后双方购置了杭州市拱墅区圣都公寓1幢1单元1302室、滨江区锦绣江南2幢1单元801室房屋各一套,后者尚余小部分按揭贷款;并购置了现代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尚有投资及有价证券等总金额数十万元。双方尚欠双方父母借款约42万余元。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婚后未能好好经营夫妻感情,原告已搬出家中生活,现原告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在庭审中表示两套房产及现代牌轿车均归被告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被告自行负担;投资及有价证券等数十万元归原告所有;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父母所负债务由其一人承担。被告对上述方案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处理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妨害第三人利益,故予以确认。虽原告承诺夫妻共同债务由其一人负担,但此承诺仅得约束原、被告双方,不得对抗债权人向二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三、关于婚生子郑某乙、郑某丙的抚养教育。双方在庭审中达成一致意见,郑某乙、郑某丙均由被告抚养教育,因被告有工作收入和房租收入,原告暂不支付抚养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甲与被告蒋某离婚。二、婚生子郑文博、郑文昊由被告蒋某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为止。三、杭州市拱墅区圣都公寓1幢1单元1302室房屋、杭州市滨江区锦绣江南2幢1单元801室房屋,归被告蒋某所有并由其归还剩余按揭贷款;现代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26j23)归被告蒋某所有;投资及有价证券等总金额数十万元由原告郑某甲所有;双方对双方父母所负共同债务由原告郑某甲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倪晓花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寿金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