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燕与桂林市三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桂林市三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李燕。被执行人桂林市三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燕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仲案字(2010)第56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2年2月9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三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该协议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劳仲案字(2010)第56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戈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