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荣成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昌革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成商初字第44号原告刘昌革,农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38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