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于某某,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某某,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判员  云海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