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谭凤印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谭凤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488号原告谭凤印,农民。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新华西道**。负责人李兆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凤印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凤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凤印负担。审判员 韩 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利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