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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袁某某、袁某某与被上诉人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与浙江××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某,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官街××桥××畈。法定代表人李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乙。上诉人袁某某与被上诉人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袁某某、被上诉人李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方 艳代理审判员 夏 鸿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