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世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北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世敏,男。因本案,于2011年11月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世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川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世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晚上,被告人罗世敏在北流市第二瓷厂对面的加油站附近,赊销了20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凌x海。次日13时许,罗世敏在北流市第二瓷厂门口附近,出卖20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凌x海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提取了毒品冰毒0.45克,从被告人罗世敏身上缴出毒资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世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凌x海的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的毒品、毒资及被告人指认毒品、毒资的照片,案发现场位置示意图及照片,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提取尿液笔录及北流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罗世敏辨认出卖毒品笔录及照片,证人凌x海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世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世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根据被告人罗世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世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从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6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罗世敏的违法所得200元(该款已扣押在北流市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小文人民陪审员 李振姨人民陪审员 蓝永东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