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跨越仪表配件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跨越仪表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44号申请人:慈溪市跨越仪表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孙家境村洞桥头**号。负责人:孙海南,该厂业主。申请人慈溪市跨越仪表配件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1393145的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5月19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匹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匹克进出口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跨越仪表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跨越仪表配件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