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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许立矿与邹祖盛、唐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邹某某,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0号原告:许某某。被告:邹某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邹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邵列云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