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许立矿与邹祖盛、唐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邹某某,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0号原告:许某某。被告:邹某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邹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邵列云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