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825执2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20-06-05
案件名称
童益明、傅国军、江晓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童益明;傅国军;江晓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825执2053号申请执行人:童益明,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傅国军,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江晓芬,女,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申请执行人童益明与被执行人傅国军、江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25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童益明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傅国军、江晓芬应向申请执行人童益明支付50000元。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傅国军、江晓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傅国军、江晓芬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未按要求履行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本院要求申报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傅国军、江晓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傅国军、江晓芬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傅国军、江晓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江晓芬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调查其家庭情况及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傅国军、江晓芬发出限制消费令,之后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在本院书面通知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童益明的本案债权暂无法实现。本案尚有5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 昱审判员 吴红平审判员 周煜恒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