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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凤莲与尹子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莲,尹子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张凤莲,农民。被告尹子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莲与被告尹子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原告张凤莲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凤莲负担。审判员  靳小东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