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凤莲与尹子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莲,尹子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张凤莲,农民。被告尹子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莲与被告尹子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原告张凤莲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凤莲负担。审判员 靳小东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