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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力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力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907号罪犯张力明。��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以(2008)青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力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4日止。2009年9月10日本院做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3236号刑事裁定,裁定罪犯张力明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至2013年12月4日止;2011年2月16日本院做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裁定罪犯张力明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至2012年12月4日止。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2年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力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力明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7月,获得2011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1月,获得2011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力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力明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