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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齐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齐民初字第73号原告:常某。委托代理人:孙鹏翔。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宇峰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