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齐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齐民初字第73号原告:常某。委托代理人:孙鹏翔。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宇峰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