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和生育局与鲁永合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鲁永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鲁永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鲁永合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崂行审字第19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鲁永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该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2)崂行审字第19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究审 判 员 李建才代理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玉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