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锦江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汪建与正茂餐饮(成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正茂餐饮(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969号原告汪建。被告正茂餐饮(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国章。原告汪建与被告正茂餐饮(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茂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汪建诉称:汪建于2011年9月到正茂公司上班,担任吧员一职。2011年12月26日,汪建与正茂公司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均失去联系。原告汪建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正茂公司支付:1、工资等共计1800元;2、经济补偿金900元。经审查,原告以其“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后5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为由提起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交的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锦江仲裁委”)出具的《收件回执》和《劳动争议案件收件证明》上载明:2011年12月29日,原告向锦江仲裁委递交劳动仲裁申请;2012年1月4日,锦江仲裁委告知原告“收到申请5日后没做出决定,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就此劳动争议起诉。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除有起诉时间的限制外,还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并裁判的案件。参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才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同时明确了,规则内规定的“五日”指工作日。本案中,原告作为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9日提交仲裁申请,按规定锦江仲裁委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因该期间跨越2012年元旦假期(1日至3日),5个工作日应为2011年12月30日、31日、2012年1月4日、5日、6日,原告在2012年1月4日即向本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尚未终结,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院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建的起诉。本案征收诉讼费5元,由原告汪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孝华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