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蒙城县楚村镇兴北村二队与蒙城县楚村镇人民政府、郭成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城县楚村镇兴北村二队,蒙城县楚村镇人民政府,郭成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城县楚村镇兴北村二队。负责人:焦平义,该队队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楚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军,该镇书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成猛,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蒙城县楚村镇兴北村二队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楚村镇人民政府、郭成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8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蒙城县楚村镇兴北村二队(现蒙城县楚村镇常兴社区兴北二村民组)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蒙城县楚村镇兴北村二队(现蒙城县楚村镇常兴社区兴北二村民组)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上诉人蒙城县楚村镇兴北村二队(现蒙城县楚村镇常兴社区兴北二村民组)撤回在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897号民事诉讼。二、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