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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雪江与陶光琴、陶伟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7号本院2012年2月13日对原告陈雪江诉被告陶光琴、陶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1行“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7元,由被告陶光琴、陶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