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知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宏杰与杨素银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杰,杨素银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15号原告:张宏杰。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杨素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杰诉被告杨素银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杰撤回对被告杨素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合计45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