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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彭中廷与被告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中廷,王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彭中廷,农民。被告王海军,农民。原告彭中廷与被告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中廷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中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中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方 来源:百度“”